杨某与臧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与臧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渝0112民初36801号
当事人 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楹,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臧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臧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楹,被告臧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房屋分割款50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利息1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号××幢××-××号房屋一套。2017年7月,被告将上述房屋出售,获得房款120万元。双方本打算新购置一套房屋,但被告在2017年至2018年隐瞒,被告擅自将房款用于其他用途,迟迟未购置,直到2019年离婚时双方仍租房居住。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9年3月19日协义离婚,经双方协商,售房款由双方一人分得一半。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被告出具了一张50万元房屋分割款的欠条给原告,并承诺在2021年12月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逾期则按照月息2%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全部款付清时止。该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至今还带着小孩在外租房居住。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臧某辩称,对原告请求的房款及利息约定的标准均无异议,同意支付,但是被告现在确实没有钱支付,被告现在没有职业,也没有固定收入,出售的房款在离婚前已经被个人使用了。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7年8月15日登记结婚。2019年3月18日,被告臧某向原告杨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尚欠原告房屋分割款50万元,该50万元于2021年12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否则按照月息2%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直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2019年3月19日,双方在渝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因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原告的款项,原告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离婚协议书,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卡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被告在离婚前对出售的房款进行了分割,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之后双方离婚,该欠条是双方因离婚而达成的协议,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对原告的请求亦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臧某在本判决生效后20内向原告杨某支付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照月息2%支付至50万元付清时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臧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黄 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彭砾娇
书 记 员 邹玥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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