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03民初24166号-1
当事人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
被告:刘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落款
审 判 员 张宏力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卢 润
书 记 员 王蕊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