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浮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浮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205民初146号
当事人 原告:周某,住石嘴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宁夏金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浮某,住宁夏石嘴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浮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