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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2 10:03:41 287

段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段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224民初2559


当事人  原告: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飞,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黄某。
审理经过  原告段志勇与被告黄志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志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飞、被告黄志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段志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一半,估价约11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31日,原告段志勇与被告黄志君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22年11月21日双方在茶陵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因在婚姻存续期间(已支付购买商品房首付180,000元左右,并签订了购房买卖合同),原告段志勇的征信存在问题,双方无法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房,后经被告黄志君提议,双方先办理离婚手续,以她个人的名义申请按揭贷款,待银行批准按揭贷款后,双方再复婚,故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作出任何处理。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1、2022年10月12日以按揭方式购置的位于茶陵县“某某庭”1栋3某某室商品房一套;2、2021年11月2日以按揭方式购置牌号为“湘BA某某G0”的北京现代小车一辆。上述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均由原告掌控。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被告黄志君马上变脸,并要求与原告段志勇彻底分割。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不予理睬并拒绝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无奈,原告段志勇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认为其依法有权请求分割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故诉于贵院,请支持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黄志君辩称:1、婚后购置的某某商品房首付款来源于黄志君出售婚前“某某新城”房屋所得,并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收入所得,因此两人签订协议,约定将某某房屋留给黄志君女儿宋某某。2、婚后购置的现代车“湘BA某某G0”总车款135,000元,按揭48期购买,现还有贷款99,252元在黄志君名下未付清,车现在评估价值约7-8万元,不足够支付贷款。3、2021年间还为段志勇偿还婚前债务77,400元,结婚前未告知。我和段志勇经媒人介绍于2020年12月31日结婚,婚前他称有事业有车乡下有房,婚后才告知无房无车也是个打工族,结婚时无彩礼无婚礼无首饰(买个钻戒后来发现还是假的),唯一的要求是他勤勤恳恳做事赚钱顾家。两人结婚一年多都是分隔两地,一年回来两三次,了解甚少。2022年,为长久打算,考虑我房子是二室二厅一家四口不够住,所以决定把我婚前某某新城房子出售换一套大的房子,卖房后的房款用于某某一套三房两厅商品房的首付,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卖房前和买房时段志勇隐瞒了他在银行有欠款,征信是黑名单。签购房合同后段志勇私自用假征信到银行办按揭,银行查出才知道他欠信用卡和网贷7万元,逾期已有五年之久,个人征信已是黑名单(此前已经为他偿还三笔婚前债务共77,400元)。结婚以来,他的欺骗没有终止,一次比一次伤人,导致我现在没有房子无住处,暂住在弟弟家里。我每天收到他的催款电话和短信,精神崩溃无法原谅,所以两人协议离婚。结婚一年多,入不敷出,大多靠贷款度日,卖房后还用房款填补了一部分贷款,所以结婚一年多两人并无共同财产!段志勇也几次跟我和家人朋友表示是由于他的过错导致离婚,他愿意净身出户,不再纠缠。综上所述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请求判定某某实为黄志君所有,原告以后不再纠缠骚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段志勇和被告黄志君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20年12月31日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段志勇系再婚带一个儿子段旭,被告黄志君系再婚带一个女儿宋某某,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原告和被告购买了某某1栋3某某号的套房,套房首付款已支付完毕,因原告的征信已列入黑名单,余款无法在银行办理按揭,故双方协商离婚,以被告个人的名义在银行申请按揭贷款。2022年11月21日,双方在茶陵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均无。
  2022年10月2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现有茶陵县城镇某某1栋3某某号套房一套、某某镇某某村自建农村房一幢,经双方商量,某某1栋3某某号以后留于女儿宋某某所有,砂下农村自建房留于儿子段旭所有,以后双方和儿女不得有任何异议。2021年10月28日,被告购买了一辆湘BA某某G0号小北京现代牌轿车,现仍在按揭当中。2022年11月15日,原告段志勇向被告出具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我保证以后再无期瞒、欺骗,如有以上错误,无条件离开,包括在外面不得吃喝嫖赌,如有发现,不得纠缠,净身出户。”现原告认为被告采取了欺骗、威胁的手段使原告签订上述协议书和保证书,原告请求本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故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协议书、保证书、车辆销售合同、短信记录等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记录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经庭审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某某1栋3某某号的套房一套和湘BA某某G0号小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关于某某1栋3某某号的套房,原告和被告在协议书中进行了约定,原告认为被告采取了欺骗、威胁的手段使原告签订这份协议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在协议书中,双方已明确约定某某1栋3某某号的套房留于女儿宋某某所有,原告段志勇应依照约定履行,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分割某某1栋3某某号套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湘BA某某G0号小北京现代牌轿车,该车辆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分割该车辆但未提交车辆价值评估报告,在本案中无法处分,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一款、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段志勇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志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湖南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湖南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落款


审 判 员 刘荣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郭鹏丽
书 记 员 刘 娟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