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与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龚某与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1044号
当事人 原告:龚某。
被告:殷某。
审理经过 原告龚某与被告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龚某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龚某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
落款
审 判 员 金 涛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满园
书 记 员 陈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