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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11:02:44 276

冯某与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某与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15民初34831号之二


当事人  原告: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静,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良玉,上海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静,上海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与被告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落款


审判员 朱佳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婷婷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