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与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某与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34831号之二
当事人 原告: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静,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良玉,上海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静,上海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与被告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落款
审判员 朱佳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