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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孟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3 11:03:23 267

何某与孟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某与孟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04民初17327


当事人  原告: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美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奇。
  被告:孟某1。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与被告孟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美丽,被告孟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补偿款39042.8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已于2015年9月28日经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478判决,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孟某2由被告抚养,位于沈阳市大东区××路××号××室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何某房屋补偿款58875元。吉利牌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给原告何某补偿款4000元,以上补偿款合计62875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2021年2月18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婚生子孟某2的抚养费与离婚补偿款相抵。但是在××××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变更了婚生子孟某2的抚养权为由原告抚养,因此原告享有向被告追索自××××年××月××日至婚生子孟某2成年间,被告未抚养期间的房屋及车辆补偿款共计39042.89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不返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因此,原告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孩子在我这7年时间远超抚养费每月500元,孩子上幼儿园每个月都要1200元,还不包括日常吃、喝、玩具等花销,我也从未向原告要过抚养费,所有我不同意退还原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证据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原告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2015年9月28日,本院作出大东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婚生子孟某2由被告抚养,原告自××××年××月起于每月20日前给付被告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子孟某2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判决位于沈阳市大东区××路××号××室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房屋补偿款58875元;判决车牌号为辽AN××某某的吉利牌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车辆补偿款4000元,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共计62875元。判决生效后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以婚生子孟某2抚养费相抵何某补偿款。××××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将婚生子孟某2的抚养权变更为由原告自行抚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和解协议时是基于被告欠付原告62875元补偿款未予支付及原告未来应向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至子女十八周岁止的事实为基础而签订,现因抚养权变更,原被告双方已不存在款项相抵的事实基础,故原告仍根据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要求被告返还补偿款,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案涉判决书及案涉调解书的内容可以确定××××年××月至2021年7月期间婚生子孟某2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应向被告支付500元抚养费,故在此期间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抚养费共计35000元(70个月×500元),同时案涉判决书判决被告亦应向原告支付房屋及车辆补偿款共计62875元,上述款项双方均未实际给付,故双方在相互扣减之后,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27875元补偿款。(补偿款62875元-抚养费3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孟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何某补偿款27875元;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7元,由原告承担200元,被告承担577。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周小荷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