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董某华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董某华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502民初601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董某某某,住天水市秦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桂莲与被告董江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李桂莲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桂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桂莲撤诉。
落款
审 判 员 陈志飞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理涛
书 记 员 辛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