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某、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821民初316号
当事人 申请人:梁某。
被申请人:郭某。
梁某与郭某1、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梁某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郭某名下银行存款65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梁某提供担保,承诺如因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财产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某原系被申请人郭某儿媳,三人曾共同生活,申请人请求分割的标的物可能系家庭共有财产,现申请人梁某与被申请人郭某之子郭某1已诉讼离婚,根据法律规定有分割财产的基础,且申请人已依法提供相应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郭某名下账户内存款650000元,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自实际采取冻结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梁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 判 员 赵连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巨丽霞
书 记 员 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