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02民初14134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辛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斌诉被告辛光青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宏斌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长 张 玉
人民陪审员 迟瑞云
人民陪审员 李宗林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孙筱佩
书 记 员 马宇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