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1民初20124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1。
被告:陈某。
原告刘某被告陈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刘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杨志彤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珠
书 记 员 张洱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