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邵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8622号
当事人 原告: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军,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王玲雅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李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