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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与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11:15:44 268

申某与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某与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4民初284-1


当事人  原告:申某。
  被告:葛某。
  原告申某与被告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落款


审判员 周小荷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