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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11:16:52 276

宋某、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406民初411


当事人  申请人:宋某。
  被申请人:秦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某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网络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秦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秦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 判 员 王秀利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郑冬梅
书 记 员 宋文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