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406民初411号
当事人 申请人:宋某。
被申请人:秦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某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网络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秦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秦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 判 员 王秀利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郑冬梅
书 记 员 宋文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