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祁X霞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X、祁X霞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223民初61号
当事人 原告:王X。
被告:祁X霞。
审理经过 原告王X诉被告祁X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王X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X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斐负担(已缴纳)。
落款
审 判 员 才让拉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措 吉
书 记 员 李 淑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