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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11:36:41 307

王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9民初459


当事人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北京安晴佳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睿,北京安晴佳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管红颖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南磊鑫
书 记 员 王子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