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焉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与焉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421民初461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焉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焉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曹 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玉龙
本法律文书援引的附法律依据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