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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焉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11:37:23 284

王某与焉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与焉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421民初461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焉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焉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曹 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玉龙


本法律文书援引的附法律依据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