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吴某与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11:38:48 282

吴某与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与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5民初17655


当事人  原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敏,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霖,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
  原告吴某与被告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6月1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二、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产权为贾某、吴某,男方得该房屋三分之二产权份额,女方得该房屋三分之一份额”。原、被告离婚至今已逾七年,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分割该房屋均无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该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的三分之一的房屋折价款,本案的诉讼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贾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被告的户籍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队XX号,但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落款


审判员 宣志鸿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倩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