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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与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3 11:39:11 290

向某与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向某与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240民初74


当事人  原告:向某。
  被告:谭某。
审理经过  原告向某与被告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被告谭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2022)0240民初1896民事调解书中9500.00元债务为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并向原告支付47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告购买了X街道X街X号房屋,同年5月20日与被告登记结婚,2022年4月18日,石柱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160081.78元。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装修房屋向唐春花购买了9500.00元的装修材料未支付,唐春花提起诉讼,石柱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0240民初1896民事调解书,约定由原告向某支付唐春花欠款9500.00元,原告认为该债务为与被告谭某的共同债务,故要求被告承担一半。
被告辩称  谭某辩称,不知晓该债务,也不认可。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某和被告谭某于201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向某婚前购买了位于X街道X街X号房屋,婚后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和购买了家具。2022年3月20日原告向唐春花出具欠条明确,原告欠唐春花装修材料款9500.00元,约定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后向某违约,唐春花以向某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经调解本院做出(2022)0240民初1896民事调解书,确认向某向唐春花支付货款9500.00元。
  谭某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向某离婚并分割财产。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2)0240民初592民事判决,准许谭某与向某离婚,X街道X街X号房屋归向某所有,向某向谭某补偿160081.78元(其中包括所有家电家具折价款)。该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载明:“关于被告主张的装修费欠款,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欠付的具体金额,且被告自述已支付部分款项,故装修费具体金额需债权人参加诉讼后才能查清案件事实,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债权人可另案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唐春花购买装修材料装修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的房屋发生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装修材料所负债务应当视为夫妻二人共同债务。原、被告在离婚时并未对房屋装修所负债务进行分配,且在离婚时原告已就房屋对被告进行了补偿的情况下,现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因购买瓷砖所负9500.00元的一半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向某欠款4750.00元;
  二、驳回原告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的2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谭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员 杨宁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谢剑
书 记 员 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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