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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11:40:02 292

邢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邢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082民初131


当事人  原告:邢某。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邢立华与被告张建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邢立华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立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立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落款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金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