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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11:40:25 297

徐某与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与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20民初4020


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琪,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婕,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红,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徐某与被告丁某(反诉原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丁某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反诉,反诉原告丁某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反诉原告丁某撤回反诉。
落款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婉青
书 记 员 周昕玮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