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与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4020号
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琪,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婕,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红,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徐某与被告丁某(反诉原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丁某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反诉,反诉原告丁某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反诉原告丁某撤回反诉。
落款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婉青
书 记 员 周昕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