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闫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民初14077号
当事人 原告:闫某。
被告:赵某。
原告闫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闫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闫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孙 赫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帛妍
书 记 员 张李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