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8601民初286号
当事人 起诉人:杨某。
原告诉称 2023年2月8日,本院收到杨某的起诉状。起诉人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杨某与林娟婚姻存续期间为共同子女杨铠宁购买的平安保险分红保险和健享人生A、意外医疗A的投保人与身故受益人变更为杨某;2.本案诉讼费用由林娟承担。事实和理由:杨某与林娟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下共同子女杨铠宁。2022年3月3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调解,二人自愿离婚。杨某和林娟于2017年7月19日为杨铠宁购买平安保险,每年交保费21306元,保险公司从购买之日起每2年返分红5000元左右,至今已分红2次。现杨铠宁依法跟随杨某生活,现保险的投保人和身故受益人为林娟,造成杨某诸多不便,故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杨某的诉讼请求及其提交的证据,本案案由应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的通知》(津高法[2014]244号),本院仅有权管辖保险纠纷,对离婚后财产纠纷无管辖权,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杨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落款
审判长 王 彧
审判员 李庆一
审判员 吴丽丽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