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381民初62号
当事人 原告:于某。
被告:刘某。
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受理了原告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向原告于某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书,要求原告于某于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1150元,于某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按原告于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夏洁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