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602民初246号
当事人 原告:于洋于某。公民身份号码21xxx87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被告:王磊王某。公民身份号码21xxx85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原告于洋于某诉被告王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洋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于洋于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王 若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小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