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84民初722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崔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张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孙琪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施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