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5865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陈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孙树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