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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11:46:29 291

张某与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与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4民初2271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齐某。
  公民身份号码:23xxx1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陈 璐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