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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3 11:46:50 304

赵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882民初344


当事人  原告:赵某。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2.依法判令李某将登记在其名下坐落在吉林省大安市XX街XX家园XX期XX号楼XX单元XXX室登记在赵某名下;3.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30日,赵某、李某在大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自愿登记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坐落在大安市XX街XX家园XX期XX号楼XX单元XXX室归赵某所有,李某自动放弃该房产。嗣后,赵某找其配合将该房产登记在赵某名下,李某借故各种理由不予配合,故赵某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并配合赵某将案涉房产登记在赵某名下,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  李某辩称,我没有意见,同意房屋过户到赵某名下。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赵某与李某于2020年11月3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于2020年11月30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坐落在吉林省大安市XX街XX家园XX期XX号楼XX单元XXX室该处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自愿放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吉(2016)大安市XXXXXX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2.离婚协议书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某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在完全真实的前提下自愿达成的一致处理意见,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故该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赵某与李某2020年11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赵某的诉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赵某与李某于2020年11月30日签订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二、李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协助赵某将坐落于吉林省大安市XX街XX家园XX期XX号楼XX单元XXX室,建筑面积96.39平方米的楼房的不动产登记更名至赵某名下。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
落款


审判员 曲景春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