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404民初1834号
当事人 原告: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耀,山东龙头(台儿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岩,山东龙头(台儿庄)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赵雪诉被告张方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赵雪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36元,减半收取3668元,由原告赵雪负担。
落款
审 判 长 王亚鲁
人民陪审员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司春雷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