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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11:47:16 296

赵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404民初1834


当事人  原告: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耀,山东龙头(台儿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岩,山东龙头(台儿庄)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赵雪诉被告张方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赵雪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36元,减半收取3668元,由原告赵雪负担。
落款


审 判 长 王亚鲁
人民陪审员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司春雷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