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某与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16771号
当事人 原告:曹某。
被告:姚某。
原告曹某与被告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曹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曹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张志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施 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