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421民初232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1。
被告:高某。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温东玉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杜 薇
书 记 员 金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