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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11:49:56 321

陈某、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421民初232


当事人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1。
  被告:高某。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温东玉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杜 薇
书 记 员 金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