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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1、陈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11:50:17 288

陈某1、陈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1、陈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282民初11718


当事人  原告:陈某1。
  被告:陈某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交纳本院。
落款


审判员
钟志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