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民初10680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方征,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泽南,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2(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崔某2(以下简称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10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00年8月登记结婚,经(2020)京0105民初62528号及(2022)京03民终4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被告2017年将629号底商租赁给案外人赵某明,赵某明将该租金打入被告账户至少27万元,被告隐匿,原告不知被告有该账户,故未分割该账户内财产。现经查,被告名下渤海银行账户2018年1月起至判决生效之日转入其添金宝归集账户资金253万元,该账户自2018年后转给其母陈某文资金共计377.6万余元,陈某文转给崔晓卫仅184万元。双方在离婚诉讼中,2018年1月起算,5万元以上大额支出,不能说明正当用途的,视为隐匿或转移。现原告发现,被告在离婚诉讼中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现要求参照离婚诉讼分割认定标准,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其自2020年初起就从北京市朝阳区搬回户口所在地居住,以方便照顾80多岁老母亲陈某文生活(产权地址为翠微嘉园),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市翠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朝阳区天怡家园小区1002房屋产权人崔晓卫自2020年初起至今一直未在上述房屋居住”,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翠微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载明“兹证明崔晓卫为我辖区常住户,详细地址为翠微北里810号”。因此,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为海淀区,故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崔晓卫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戚俊杰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