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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3 11:51:09 286

初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初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183民初100


当事人  原告:初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吉林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初广义与被告王连洪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初广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连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初广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原告要求确认位于德惠市房屋归原告所有并使用;⒉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抵押权解押手续;⒊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将房屋不动产证过户到原告名下;⒋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是夫妻关系,双方婚后,于2015年11月19日按揭购买房屋一栋位于德惠市,建筑面积72.84平方米。2018年7月20日原、被告离婚,约定家中财产均归原告所有。离婚后原告一直在房屋中居住,并归还房屋按揭贷款,2022年12月13日,原告将剩余银行贷款一次性结清。因为购买房屋的登记人为原告和被告两人,所以还清贷款后,要求被告与原被告共同办理解押手续,原告找到被告,被告拒绝协助办理,解押后被告也拒绝协助原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拒绝协助原告将房屋不动产证过户到原告一人名下。故此,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办理。
被告辩称  王连洪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初广义提交离婚证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首付款票据一枚、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一份、个人住房信息查询证明二份、个人住房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一份、个人存量房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一份、德惠市东风棚户区北Ⅱ区项目【吉成福园】商品房买卖协议书一份、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结清证明一份、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份,王连洪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初广义与王连洪原是夫妻关系,于2015年11月19日按揭购买楼房一栋,建筑面积72.84平方米。2018年7月20日,初广义与王连洪离婚,约定家中财产均归初广义所有。离婚后初广义一直在按揭楼房中居住,并归还房屋按揭贷款,2022年12月13日,初广义将剩余银行贷款一次性结清。因为购买房屋的登记人为初广义与王连洪两人,还清贷款后,初广义要求王连洪协助办理解押手续,王连洪拒绝协助,也拒绝协助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初广义提起诉讼,要求王连洪按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履行财产分割义务,并无不妥,应予支持。王连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位于德惠市楼房归初广义所有,王连洪应协助办理楼房解除抵押、更名过户等相关事宜,相关税费由初广义承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由王连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落款


审判员 崔英健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