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与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8民初4145号之三
当事人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忭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秋君,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雪芳,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9月22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吴海明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舒茜
书 记 员 邹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