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纪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06民初845号
当事人 原告:纪某。
被告:刘某。
原告诉称 原告纪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因原告需重新明确诉讼请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纪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5.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杨某某恒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