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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11:53:12 274

纪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纪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6民初845


当事人  原告:纪某。
  被告:刘某。
原告诉称  原告纪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因原告需重新明确诉讼请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纪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5.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杨某某恒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