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某、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2民初1875号
当事人 原告:蒋某。
被告: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交纳本院。
落款
审判员
钟志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