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与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某与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255号
当事人 原告:蒋某。
被告:熊某。
原告蒋某与被告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蒋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邵 毅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灵杰
书 记 员 马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