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04民初18153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清义,宁夏北民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翠茹与被告孟军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李翠茹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翠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翠茹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原告李翠茹负担。
落款
审判员 丁秀琴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