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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11:55:47 290

李某与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291民初1780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薛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0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崔 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