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91民初1780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薛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0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崔 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