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1民初727号
当事人 原告:林某。
被告:陈某。
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林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卢燕
二O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