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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11:56:12 297

林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021民初727


当事人  原告:林某。
  被告:陈某。
  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林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卢燕
二O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