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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11:56:35 316

林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305民初190


当事人  原告:林某。
  被告:宋某。
  原告林某与被告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林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林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蔡志海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林成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