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5民初190号
当事人 原告:林某。
被告:宋某。
原告林某与被告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林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林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蔡志海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林成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