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某与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106539号之二
当事人 原告:林某。
被告:宣某。
审理经过 原告林菲诉被告宣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10653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此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经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基于双方之间的诉讼纠纷已不存在,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宣力银行存款人民币62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判员 黄 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季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