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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某、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11:57:24 252

蔺某、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蔺某、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8民初342


当事人  原告:蔺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容绍云、曹宝欣,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阎某。
  原告蔺某诉被告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蔺某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按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蔺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胡雪芬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