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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11:57:47 271

刘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283民初812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刘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郑芝保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志锋
书 记 员 霍永娟